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全縣公安機關的工作進行指揮、協調、部署,并檢查落實。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預測社會治安新情況、新問題,為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部門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對策。
3、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組織建設和公安民警隊伍建設,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
4、協助有關部門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對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偵查、處置。
5、負責管理出入境和外國人在蕉嶺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6、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7、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
8、負責生產和銷售偽劣產品、妨害公司和企業的管理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犯罪案件的偵查。
9、指導、監督消防工作。
10、負責保安行業的管理,監督《廣東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實施。
11、負責公安行政案件的復議、應訴,以及勞動教養等案件的審核、呈批工作。
12、負責局機關、派出所、看守所、拘留所的基礎建設和管理工作。
13、指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和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負責大型會議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14、組織實施對來蕉嶺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省主要領導的安全警衛工作。
15、規劃公安通訊、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負責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
16、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財務裝備、警務保障、科技管理和后勤服務工作,對局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7、指導、檢查、督促全縣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18、指導森林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
19、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