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及敬老院的建設。
(三)負責擬訂全縣鎮(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方案及申報工作,負責縣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規范地名標志設置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工作;負責鄉鎮政權機關推行政務公開的日常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實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開展村(居)民自治活動,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社區建設的指導、協調、組織工作。
(五)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六)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工作。
(七)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政系統的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民政系統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九)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