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蕉嶺縣委、蕉嶺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蕉嶺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蕉委發〔2011〕20號),保留蕉嶺縣水務局,為主管水行政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環保局的污水處理工作職責劃入縣水務局。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四)在做好全縣防汛防旱防風工作的基礎上,增加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行政的方針、政策、法規;并負責全縣范圍內的監督實施。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研究和擬訂全縣水利、農村水電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全縣主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等有關專業規劃,并負責監督實施。
(三)統一監督管理和調配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地熱水、礦泉水>];負責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縣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逐步實現全縣城、鄉供水一體化管理,做好水環境保護等城鄉水務工作。
(四)負責編制城鄉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范圍內的節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訂水資源保護規劃并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指導水行政執法及水政監察,依法依規查處涉水(含供排水、污水處理等)違法案件和違規行為,依法協調、處理涉水事件和糾紛。
(七)主管全縣范圍內河道、水庫、灘涂和河堤等水域及其岸線,負責主要河流的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組織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組織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并定期公告;負責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九)依法負責水務系統安全生產的指導、監督;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和其他水利水電及供排水、污水處理等工程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指導農村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工作。研究擬訂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的發展規劃;負責縣區供排水、污水處理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及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和監督水利、農村水電、供排水、污水處理等工程招投標有關工作;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水利綜合經營實行行業管理;負責水資源費、水費、堤圍防護費、河道采砂費、河道、河堤、灘涂占用費、水土保持補償費及其他政策允許的水規費的收取和監督使用。
(十三)負責水務系統的科技工作,開展水務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水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指導、協調職業技能培訓及鑒定;擬訂水務產業政策實施細則,按規定對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行業監督;研究提出有關水利、農村水電、供排水、污水處理等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十四)承擔全縣的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組織編制縣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和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務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對各股(室)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局機關的財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重大會議組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行政審批的協調和管理以及文電處理、綜合檔案管理、對外宣傳報道、新聞發布、保衛、保密、機要、信訪、接待等行政事務性工作和后勤服務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辦、查辦和催辦工作;組織協調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普法工作。
(二)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專業技術職務的考核、確定、晉升、評審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宣傳教育、工會、共青團、婦女、計劃生育、人事檔案、監察、紀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務系統的職工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的培訓工作。
(三)計劃財務股。
負責年度計劃的編制上報、下達工作;負責水利、農村水電、供排水、污水處理等工程項目的計劃申報和資金審核以及建設投資、效益的綜合統計工作;監督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水費、堤防費、河道采砂費、污水處理費等費用的征收和使用工作;協調對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直屬單位財務效益和資產的審計監督,指導水務系統的內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水利、農村水電、供排水、污水處理等方面的財務政策和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調節措施。
(四)水政水保股(掛縣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組織擬訂水利中長期規劃、河流(流域)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和水資源保護規劃;監督執行水務、地方小水電行業政策法規,指導水政監察人員的執法和收費工作;負責水資源統一管理、保護和節約用水工作,制訂水的中、長期供求及其水量分配計劃;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協調處理水事糾紛;負責水資源規劃和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管理水工程的水質監測工作;負責實施河道取砂許可證制度,監督河道采砂費、水資源費的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審核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排污和污水處理的方案;負責全縣的水土保持規劃,擬訂年度治理計劃,組織對水土流失區的治理、開發利用和管護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執法工作,對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實施監督管理;指導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負責審批基本建設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供水與工程管理股。
負責主持水利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技術文件的審批上報工作;指導和監督水利、農村水電、供排水、污水處理等工程招投標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水利工程項目的基本建設工作,對水利工程建設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協調指導水利水電工程安全質量監督、工程監理和工程的招投標;負責農田水利、城鄉供排水、人畜飲水等工程建設;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主管河道、水庫、堤圍等水域及其岸線和水利工程的管理、維護;對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實行行業管理,對水庫安全運行實施監督管理;主管全縣范圍內的河道、水庫、灘涂和河堤綜合開發利用;審批、出具防洪規劃同意書;指導及利用水工程的節水工作等。
(六)農電股。
組織擬訂農村水電、機電排灌工程發展規劃并實施;負責農村水電工程、機電排灌工程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技術性文件的審查、審批和上報工作;對農村水電和機電排灌工程建設實施監督管理;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電氣化縣建設、農村水電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指導農村水電工程質量的管理監督;監督指導水電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對農村水電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農村水電的綜合統計工作。
(七)科教與綜合經營管理股。
組織擬訂水務系統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和指導科技項目的申報、立項、研究、管理、結題驗收、成果鑒定、知識產權、科技獎勵和成果的推廣應用等工作;負責科技情報的整編上報和傳遞;負責職工培訓、成人教育、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協助水利學會開展日常工作;負責全縣水務系統綜合經營的規劃,協調、指導、監督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有關經濟信息的搜集、綜合和交流;負責引進項目、技術合作與交流的有關工作;指導對外洽談,商簽意向書、合同并監督實施;指導直屬單位綜合經營管理。
四、掛靠機構
縣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辦公室,股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編制另行核定。
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防旱防風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水庫)實施安全調度與監控;組織編制全縣防汛防旱防風防低溫雨雪冰凍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有關工作;監督指導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縣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五、人員編制
縣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股長(主任)7名。
后勤服務人員數2名。
六、其他事項
(一)與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1、城建部門在城市規劃中所涉及的供水管網建設由水務局審定和實施。
2、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開采和管理、保護由水務部門負責。
(二)與交通部門的關系。
1、發生在河道及與航道重疊范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水務部門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由水務部門會同交通部門處理。
2、交通部門在興建交通設施中涉及水務方面的,應事先征求水務部門的意見。水務部門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的,應事先征求交通部門的意見。
(三)與國土資源部門的關系。
1、河流的灘涂在圍墾前由水務部門管理,圍墾后成為陸地時由國土資源部門管理。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河堤安全的活動和建設,由水務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等部門組織論證后,報縣政府確定。
2、在河道范圍內申請開采砂、石、砂金等,由水務部門會同交通、國土資源等部門審批后,由水務部門發給采砂許可證。
3、開采礦泉水、地熱水先由水務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采量。國土資源部門憑取水許可證,辦理相應的采礦許可證。
(四)與環保部門的關系。
水務部門按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分,監測河流、湖庫的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并將有關數據和情況通報環境保護部門。環保部門負責對岸上的水污染進行治理,水務局負責河流、水庫的水質保護職能。
(五)與供電部門的關系。
1、現由水務部門管理的水電站,仍由水務部門管理。今后水電站建設管理,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業主負責建設管理。
2、水電站水庫的運用,原則上按設計文件執行。以發電為主的水庫,汛期起調水位以上防洪庫容及供水調度運用,由“三防”指揮部統一調度;汛限起調水位的變更和確定,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商“三防”指揮部確定;汛限起調水位以下的興利庫容運用中有關灌溉供水等水資源綜合利用,由水務部門提出方案商供電部門確定。